亲兄弟“暗”算账 私分父母遗产
作者:刘烨华 来源:河源日报 点击数:1157 更新时间:2007-8-14 11:14:22
和平县城的陈氏四兄弟瞒着入赘乡下的老三、老四私分了父母遗留的房屋财产,后因其内部发生矛盾,私分财产一事被老三、老四知道。在和平县法援处的热心帮助下,日前,老三、老四各分得遗产3.5万元。
据了解,陈氏共有6兄弟,由于早年家庭经济困难,其中老三和老四分别在1973年、1974年入赘乡下。陈氏兄弟的父母前几年先后病故,在县城留有房屋一栋。2002年2月,该房屋列入县城拆迁范围。2004年12月,陈家得到相应安置补偿。陈氏四兄弟没有告知老三和老四,四人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将父母的遗产分光。
签订协议半年后,由于老大没有履行将3万元现金补偿给老二的协议,老二一气之下将老大告上了法庭。法院了解情况后,追加老三、老四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判决老三、老四各得1万元,老三、老四不服,便找到和平县司法局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其代理上诉,保护其平等继承权。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老三和老四与协议纠纷没有关系,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4月,和平县法援处再次代理老三、老四向和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老三和老四的继承权。
老大在法庭上认为,老三、老四首先得将其子孙的姓氏改为陈姓,并将子孙的户籍迁到和平县城,才能分父母的遗产,而且,老三和老四入赘他乡,对父母的生养死葬尽义务较少,应当少分父母的遗产。
和平县法援处工作人员认为,两原告并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表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两原告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有平分遗产的权利。
经法院调解,老三、老四和老大等兄弟达成协议,由分到房产的四兄弟补偿给老三、老四共计7万元。
日前,和平县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将所分得的父母遗留下的房产共折7万元补偿给原告老三和老四。
据了解,陈氏共有6兄弟,由于早年家庭经济困难,其中老三和老四分别在1973年、1974年入赘乡下。陈氏兄弟的父母前几年先后病故,在县城留有房屋一栋。2002年2月,该房屋列入县城拆迁范围。2004年12月,陈家得到相应安置补偿。陈氏四兄弟没有告知老三和老四,四人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将父母的遗产分光。
签订协议半年后,由于老大没有履行将3万元现金补偿给老二的协议,老二一气之下将老大告上了法庭。法院了解情况后,追加老三、老四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判决老三、老四各得1万元,老三、老四不服,便找到和平县司法局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其代理上诉,保护其平等继承权。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老三和老四与协议纠纷没有关系,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4月,和平县法援处再次代理老三、老四向和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老三和老四的继承权。
老大在法庭上认为,老三、老四首先得将其子孙的姓氏改为陈姓,并将子孙的户籍迁到和平县城,才能分父母的遗产,而且,老三和老四入赘他乡,对父母的生养死葬尽义务较少,应当少分父母的遗产。
和平县法援处工作人员认为,两原告并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表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两原告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有平分遗产的权利。
经法院调解,老三、老四和老大等兄弟达成协议,由分到房产的四兄弟补偿给老三、老四共计7万元。
日前,和平县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将所分得的父母遗留下的房产共折7万元补偿给原告老三和老四。
上一篇:498万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1580万 成功率逾95%
下一篇:市委书记陈建华同志到我局调研指导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