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民工在市法律援助处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督卡上写下“非常满意”四个字
本报记者 刘烨华
8月12日,广西农民工陈燕林带着公司给他的赔偿金从河源返回老家。走之前,他在市法律援助处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理质量监督卡上写下“非常满意”四个字。市法援处在替陈燕林进行工伤索赔时,为他争取到最大的利益,10内便让他拿到了赔偿金。
1月29日,陈燕林在工地打桩时,不慎被一条跌落的水泥管桩将其左脚脚掌打碎。后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7级。7月,陈燕林到市劳动保障局要求认定工伤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河源市明源×公司否认其是公司员工。后来,陈燕林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他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7月31日,他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该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
市法律援助处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省外来员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关于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通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叶开明、法律工作者王海军承办该案。
陈燕林左前脚掌缺失无法工作,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为尽快减轻其经济压力,承办人员及时找到陈燕林受伤时在场的3个工友做了笔录,并通过细心整理分析有关证据材料,得出该公司虽然没有和陈燕林签定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陈燕林在工作期间受伤,理应以鉴定结果作为依据享受工伤待遇的结论。
8月2日,源×公司同意支付5万元赔偿款。但承办人员认为5万元的赔偿不够合理,他们通过经调查发现,陈燕林在2006年12月10至2007年1月29日的工资共计为2800元,也就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为1680元。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及第二十九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计发2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计发6个月”的规定,按陈燕林月平均工资1680元计算,源×公司应该赔偿72240元。同时,陈燕林左前足缺失,需要拐杖,因此拐杖的费用也应计算在内。
承办人员认为若调解不成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源×公司可能会在时间上进行拖延,这对陈燕林极其不利。为使陈燕林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人员向源×公司提出应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5万元,并支付仲裁费用的调解要求。
在承办人员的积极争取下,源×公司最终同意了该调解意见,将赔偿款从5万元提高到7.5万元。10日下午,陈燕林拿到了赔偿款。从申请法律援助到顺利拿到赔偿款仅用了10天时间,陈燕林对法律援助人员不辞劳苦地为其进行工伤索赔,并为其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充满了感激。调解结束后,他便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理质量监督卡上写上了“非常满意”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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