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受 援 人:程江,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
援助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承 办 人:鄢正雄,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2007年10月20日,受援人程江(下称程某)经老乡介绍,来到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建的龙岗区某花园项目处进行破桩工作。建设公司将该破桩工作承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赵某(下称包工头)。建设公司和包工头没有为程某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5月26日下午4点左右,程某和工友在工地41栋破桩,因天下小雨,工具湿滑,作业时工具打滑,一块大约9毫米长的铁片飞进程某的右眼,血流不止。工地带班人员将程某带到工地外的社区门诊,因伤势严重,门诊医生止血后,要求转院。先后到龙城医院、宝安西乡人民医院均不能治疗,最后转送到深圳市眼科医院。同年6月24日出院,可仍需要后续治疗费2万元,包工头在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程某遭受眼睛残疾,在向建设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在向包工头索赔时,又因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程某于2008年10月16日来到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帮助。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审核案情后,当天指派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鄢正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经过: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程某在建设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工作制服,工资发放无书面凭证,欠缺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为此,承办律师边收集证据材料,边为程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程序。承办人员不辞劳苦,多次到程某事故发生地龙岗某工地收集证据,得到程某现场工友的确认,工友亦答应愿意出庭为程某作证。承办律师还收集到包工头签名的支付工资付款凭证、赔偿意见书等有力的证据,并反复多次与建设公司和包工头联系,阐明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建议协商解决此次纠纷。
承办结果:2008年11月26日开庭前,承办律师考虑到春节临近,为了能让程某早日争取到合法权益,再次与建设公司和包工头联系,最终在承办律师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建设公司和包工头共同赔偿程某包括后续治疗费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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