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
朱玲离婚纠纷调解案
作者: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省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711 更新时间:2010-2-2 9:13:42
【字体: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离婚纠纷

受援人:朱玲(化名)

援助单位: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黄剑,东莞市横沥法律援助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受援相对人:陈兵(化名)

案情:朱玲与陈兵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也未生有小孩。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认识时间短,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朱玲发现陈兵在生活上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俗,还曾参于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等行为。同时朱玲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陈兵可能有外遇,双方为此事曾大吵大闹了一番。而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僵化,陈兵时有夜不归宿、关机让朱玲联系不上的事情发生。本来就不很牢固的感情经过这番折腾后更是破裂不堪,双方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吵闹次数更频繁,2008年春节过后,陈兵又长达半年离家出走,除陈兵父母外,朱玲都不知其去向,也从未接到过对方打来的电话,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承办过程:横沥法律援助办事处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朱玲办理法律援助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才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经朱玲提交上述材料并经审核同意后,法援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由于离婚案件既牵涉到双方婚前感情建立的基础、婚后家庭关系和感情破裂的过程,又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一旦离婚则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承办律师多次约谈受援人,了解他们从认识到结婚再到婚后的生活情况,感情出现裂痕的起因,婚生子女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由于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婚后在村内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房产证,房屋权属不清晰。为切实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帮助其向当地村委会、城建部门调查了解房屋的建造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人等信息。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为了让法官对本案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更清晰的认识,承办律师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实双方所建房屋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承办律师又向受援人说明离婚案件当以和解结案为上的原则以及本案房产权属不清,可能无法最终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风险。为促成双方和解,承办律师还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说出对方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以及《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女方为照顾家庭多付出的义务以及离婚后女方生活上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等实质性的问题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多次与对方在庭外的接触和在法官主持下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由陈先生向朱女士支付9万元现金补偿。

办案心得:在今社会,婚姻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当婚姻陷入危机时,受伤害的一方应敢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结束自己的不幸,重新生活。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遇到不幸婚姻的人对法律知之甚少,他们在自身无法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时又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今法律援助给这些不幸而又生活因难的人人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在制度保障中,当事人之间仍需要沟通,法不外乎人情,尤其是离婚案件,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也要作理性的思考。我们认为,既然双方曾经走到了一起,那么当感情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应坦然面对,有过错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的补偿,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而较弱势的一方也应给对方一定的理解,不能要求对方承受其不能承受的经济负担,毕竟双方今后都需要各自面对新的生活,面对来自生活中的压力。在这样的一种理解下,通过法院主持和解当是解决婚姻纠纷的一种不错选择。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李某龙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下一篇: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 河源法律援助网开通日期:2004年4月21日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5号 联系电话:0762-3820081 邮编号码:517000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66863号
特别感谢:河源市百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