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梁某,女,64岁,住广州市
援助单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唐相国,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深圳市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全一公司)、顾某
案情:2007年5月31日顾某驾车经广州市芳村大道中由西往东行驶至中市对出路段时,适遇梁某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由于顾某未停车让行,结果人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梁某被送入医院,并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共支付医疗费225946.52元。经司法鉴定,梁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及后,医院出具梁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多达30-40万元。肇事车辆所属的全一公司在事发后仅支付了62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梁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两子女均是智障残疾人,均无就业,平时依靠梁某及其丈夫退休金维持一家四口的生计。此次为支付梁某的治疗费,梁某一家已债台高筑,生活陷入绝境。
承办过程:2007年7月5日,梁某家人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唐相国律师为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除向梁某家人及医院了解病情、收集证据外,立即到深圳市调取涉案单位的企业登记情况。8月1日承办律师代理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一公司及顾某支付梁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1695600.06元,并协助梁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鉴于梁某仍在住院治疗,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承办律师又代理梁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8月20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梁某医疗费250000元,随后,承办律师又协助梁某第一时间取得了250000元的先予执行款。为落实全一公司的情况,承办律师再次到深圳市调查,发现深圳市全一物流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并欠下巨额物业管理费和员工工资。面对如此状况,承办律师意识到只有保险公司才有支付梁某医疗费的能力,而保险公司在答辩中除对梁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产生异议外,还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10%的免赔额,因此保险公司最终的赔偿限额为45万元。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令: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向梁某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扣除先予执行时保险公司已支付250000元,尚需支付250000元。二、顾某与全一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顾某与全一公司一次性向梁某连带赔偿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款项37751.52元。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梁某已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了另外的250000元赔偿款。
案件评析:此案法律关系虽然简单,但执行却是关键。承办律师在接办案件后,积极主动地为受援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尽快摸清了除了保险公司外,其余两被告均无支付能力情况,并且及时地为受援人申请先予执行250000元,使其燃眉之急得以缓解,其后又协助受援人获得另外250000元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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