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林荣智
援助单位:阳春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潘永媛,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垠章,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受援相对人:阳春市山亿房地产有限公司
阳春市供电局
案情:年仅14岁的受援人林荣智家住阳春市春城镇,
受援人父母在事故发生后,曾找变压器产权人山亿公司和阳春市供电局提出索赔。但两单位均称是受援人为盗窃财物而爬上变压器台架,才导致触电的,应独自为触电致残承担责任。无奈,受援人父母于2009年5月向阳春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承办过程: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受理该案后,当即指派阳春市法律援助处严垠章律师及阳春市公职律师所潘永媛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着手组织立案材料,将山亿公司和阳春市供电局列为共同被告,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后,承办律师考虑到本地有类似的判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亦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致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由法院判决可能对原告不利。承办法官亦建议双方最好调解解决讼争。为此,承办律师多次找山亿公司进行协商,指出由于其变压器被盗没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导致受援人误以为是废弃的变压器台架而爬上的,并非是受援人的故意违法行为,使山亿公司认识到其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承办结果: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协商,双方终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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