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受援人:郑华文、陈伟琼
援助单位:茂名市茂港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谢豪松,茂名市茂港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张春晖,茂名市茂港区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
案情:郑华文、陈伟琼夫妇是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新城村车仔经济合作社的村民,羊角镇新城村车仔经济合作社与羊角镇来龙村南池塘经济合作社相邻。坐落于两村交界处的大坡岭有两块面积为0.15亩的耕地,该地自70年代后便一直由羊角新城村车仔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耕种,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1999年,新城村车仔经济合作社将上述争议土地承包给郑华文的父亲郑金梅(已故)耕种,并与郑金梅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3年5月,茂港区人民政府向郑金梅颁发了《茂港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郑金梅去世后,承包的两块耕地一直由郑华文、陈伟琼耕种。2009年4月,羊角镇来龙村南池塘经济合作社以该争议地原属于其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是郑华文、陈伟琼强占耕种的,现以建路需要为由,组织了其村村民用车拉泥将该争议地填平,造成耕地上的农作物受损并无法再耕种。纠纷发生后,茂港区羊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过程:因郑华文、陈伟琼夫妇身体多病,家庭贫困,茂港区法律援助处接到申请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羊角镇来龙村南池塘经济合作社提出反诉,反诉认为该争议地在解放前就是其合作社的林地,后被新城村车仔经济合作社强占耕种,请求郑华文、陈伟琼返还耕地,并赔偿林木复植费及填土费共6000元。在庭上,法援处律师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茂港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笔录》以及村民的证人证言;被告羊角镇来龙村南池塘经济合作社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承办律师认为,原告郑华文、陈伟琼对争议地拥有不容争辩的承包经营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侵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对争议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对其提出的反诉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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