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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林某杀婴被判缓刑案
作者: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585 更新时间:2010-5-21 9: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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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故意杀人

受援人:林某,女,1993年出生

援助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吴丹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1993年出生的林某系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2009313日早上5许,林某在5楼宿舍的厕所内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惊惶失措地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硬纸皮包住婴儿,然后从窗户扔至楼下,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林某被宝安区公分局刑事拘留。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519提起公诉,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宝安区人民法院指定,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承办。

承办经过: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到法院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了解林某的作案经过和犯罪心理,并约见了林某的父亲了解林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在庭审时,承办律师针对本案的量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林某作案时年仅十五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林某归案后和在今天的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在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和同事、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女婴,在极具恐慌和害怕的情况下,基于人类的原始本能,简单而愚蠢的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抛到窗外。林某由于年幼无知而犯下如此罪行,本身心理也受到极大的创伤,需要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帮助,而监禁的环境不利于其康复和再接受教育,也许会引发心理疾病,因此,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200991,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林某对法律知识和生育知识的无知是造成本案悲剧的关键。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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