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故意杀人
受援人:林某,女,1993年出生
援助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吴丹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1993年出生的林某系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
宝安区检察院于
承办经过: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到法院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了解林某的作案经过和犯罪心理,并约见了林某的父亲了解林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在庭审时,承办律师针对本案的量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林某作案时年仅十五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林某归案后和在今天的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在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和同事、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女婴,在极具恐慌和害怕的情况下,基于人类的原始本能,简单而愚蠢的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抛到窗外。林某由于年幼无知而犯下如此罪行,本身心理也受到极大的创伤,需要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帮助,而监禁的环境不利于其康复和再接受教育,也许会引发心理疾病,因此,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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