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
何琉诉吴海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615 更新时间:2010-5-21 9:32:53
【字体: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抚养费纠纷

受援人:何琉(化名)

援助单位: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廖笔锋,沙田法律援助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受援相对人:吴海(化名)

案情:受援人何琉的父亲何某与被告吴海自由恋爱,于1993315生下儿子何琉,但2003428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10月,原告何琉的父亲何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5月刑满释放。同年8月,何某因病去世。2006年,在何某服刑期间,被告曾多次闭门关户对原告进行暴打,后来还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带走,留下原告不闻不问。自原告出生以来,一直由其奶奶周某抚养,被告从来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由于原告奶奶没有经济收入,是当地村的低保户和困难户,平时靠村里的困难补助来维持生活,原告升读高中后,其奶奶实在无力继续负担原告的学费和生活费。为此原告及其奶奶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均无果。于是原告奶奶周某带着原告来到沙田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处通过向其本人和所属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准备了相关的法援申请资料上报市法律援助处。市法律援助处审查后,于200811月批准了受理此案。

承办过程:受理了该案后,承办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准备好案件诉讼材料递交法院立案,并顺利帮原告争取到法院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2009423进行了第一次开庭,由于被告吴海没有到庭,案件无法进行审理。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情况,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于是,承办人员多次主动联系镇妇联商讨解决办法,并请求镇妇联做被告吴海的思想工作,同时及时将相关的进展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20096月初,主审法官决定到镇妇联调解该案件。原告何琉及其奶奶、被告吴海参加了该调解。经法官、妇联工作人员及本处的耐心调解下,现场气氛较轻松、和谐,母子双方均同意让步,并最终顺利地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结果:200968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调解协议书:1、判令被告吴海自20066月开始,每月25日至30日期间支付原告何琉当月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何琉18周岁或者能独立生活为止。若被告吴海逾期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原告何琉有权以500/月的标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2006年至20095月的抚养费共8000元,被告吴海分三期支付,具体为:2009122530日支付2500元,20101230日前支付2500元,20111230日前支付3000元,若被告吴海有一期逾期不支付,原告何琉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支付的抚养费。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未成年少女林某杀婴被判缓刑案
下一篇:跨省农民工黄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 河源法律援助网开通日期:2004年4月21日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5号 联系电话:0762-3820081 邮编号码:517000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66863号
特别感谢:河源市百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