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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农民工黄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梅州市五华县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660 更新时间:2010-5-21 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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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黄××,云南籍农民工

援助单位:五华县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赖金华,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云南籍农民工黄××,在20096月份来到五华县水寨镇兴隆石英加工厂打工,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88日晚上,外省农民工黄××喝了一些酒,当晚9时,五华籍的司机李××叫黄××装货上车,结果不慎摔伤,造成锁骨骨折。当即被送到五华县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过20多天的治疗,基本康复,但一年后需进行拆除不锈钢手续,尚需一笔治疗费用。加工厂的老板戴××是福建省人,且该加工厂是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老板戴××付了黄××的医疗费用后,不再付费,并认为伤者上班前喝酒,其自身有责任,另外叫他装货的司机李××也有责任。黄××因要求一年的误工补助和拆除不锈钢费用得不到落实而拒不出院。双方僵持不下。黄××便想纠集在五华做工的云南籍老乡及亲朋好友去砸毁加工厂的机械设备,如果不及时疏导和妥善解决,后果不堪设想。

承办过程:五华县法律援助处指派赖金华、颜青两位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委派后,放弃双休日,冒着酷暑,顶着烈日,亲自到五华县中医院住院部接触伤者黄××,详细了解案情,听取伤者黄××及其家属的意见,然后又联系到加工厂的老板戴××,不厌其烦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伤者黄××的合理诉求,建议老板给予补偿;对伤者的过高要求,则向伤者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

承办结果:831,双方当事人愿意在承办律师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兴隆石英加工厂老板戴××除付了以前的医疗费6400元以外,再一次性补偿9000元给黄××。黄××接到补偿款9000元后,口口声声说感谢五华律师的无私帮助,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双方皆大欢喜。戴老板还送伤者黄××及其家属顺利登上了回云南老家的客车。一宗跨云南、广东、福建三省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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