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李某烨(法定监护人:吴晓燕)
援助单位:吴川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员:陈子元,吴川市振文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案情:2007年2月15日,振文镇三江村委会江儿美村的李某桂因自家建造房屋,需要烧开水给前来施工的工人们饮用。半小时后,邻居吴晓燕的儿子李某烨在玩耍时不慎跌进开水里烫伤。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加上吴晓燕的丈夫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力,也急需治疗,实在是无法支付昂贵的治疗费,在吴川、湛江两级医院治疗后,被迫出院在家疗养。事发前后,李某桂共支付了医疗费2000多元。2008年初吴晓燕的儿子李某的伤势出现反复且增生严重,于是吴晓燕向李某桂提出要求继续支付其儿子的治疗费,但均无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两年里,受害人的监护人向有关政府部门、村委会干部及村干部反映情况,请求帮忙调解,但由于李某桂的躲避,均无法得到调解处理。现在想进行起诉,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但是又负担不起诉讼费,也请不起律师。绝望之际,吴晓燕得到他人的指点,到振文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在审查当事人的受援资格、耐心听取监护人的案情陈述后,振文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并报吴川市法援处审批。吴川市法援处经审查同意法律援助,指派法律工作者陈子元办理。
承办过程:承办人员审阅了受害人的监护人交来的材料,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走访了相关人员了解案情。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认为可通过非诉讼方式予以援助,于是多次走访李某桂,向其陈述在本案件中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通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李某桂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件中的过错,表示愿意和解处理。同时,承办人员向受援助人的监护人吴晓燕指出其在本案件中有承担的监护不到的责任,自己也存在过错,从而使双方明白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承办结果:2009年8月10日,承办人员召集双方到振文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签订了赔偿协议,由李某桂赔偿受害人人民币6000多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桂即时履行协议,由此该案得到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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