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受援人:潘某
援助单位:湛江市坡头区法援处
承办人:陈槐,湛江市坡头区法援处
案 情:死者潘立中生前是湛江市萌发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1月3日下午潘立中正在家里休假,接到公司晚上8时上班的通知,下午6时左右,从廉江市的家里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公司,行至G325线遂溪县路段时与无名氏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潘立中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逃逸,潘立中被送往遂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27日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立中不承担事故责任。4月13日潘立中经治疗无效死亡, 10月18日其胞兄潘某向湛江市坡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潘立中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再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死者直系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坡头区法援处受理后,指派陈槐主任承办,代理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用人单位为阻止仲裁裁决的生效,向坡头区人民法院就仲裁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再就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院裁定再审,诉讼形势对受援人很不利。
承办过程: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开庭之前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不宜再审改判;同时代理受援人向湛江市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监督,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对该案作了批示(建议),要求法院依法审理。
承办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人的观点,再审判决:维持原审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受援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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