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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立中交通事故死亡工伤认定纠纷案
作者: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827 更新时间:2010-7-23 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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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由: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受援人:潘某

援助单位:湛江市坡头区法援处

承办人:陈槐,湛江市坡头区法援处

  情:死者潘立中生前是湛江市萌发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13日下午潘立中正在家里休假,接到公司晚上8时上班的通知,下午6时左右,从廉江市的家里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公司,行至G325线遂溪县路段时与无名氏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潘立中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逃逸,潘立中被送往遂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27日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立中不承担事故责任。413日潘立中经治疗无效死亡, 1018日其胞兄潘某向湛江市坡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潘立中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3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0861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再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死者直系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坡头区法援处受理后,指派陈槐主任承办,代理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用人单位为阻止仲裁裁决的生效,向坡头区人民法院就仲裁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再就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院裁定再审,诉讼形势对受援人很不利。

承办过程: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开庭之前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不宜再审改判;同时代理受援人向湛江市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监督,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对该案作了批示(建议),要求法院依法审理。

200991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申请人(湛江市萌发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解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死者潘立中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而是在其家乡(廉江)回公司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原审第三人潘某(死者胞兄)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针对上述辩解和案情实际情况,承办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是潘立中作为申请人单位员工,按照公司的通知回单位上班,并在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对此,原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该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在本案事故中,关键点在于死者是基于公司的工作任务而从廉江的家里赶往工作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坡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以及原审判决均认定潘立中于200713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上下班途中”是正确的。二是潘某是死者胞兄,在其弟死亡后为其弟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合意一般民众情理,而死者的直系亲属潘诗娴等四人之后向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死亡待遇仲裁时明确指述潘某就潘立中一事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并以坡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申请仲裁的依据,因此,潘某的行为符合四直系亲属的真实意愿并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坡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潘某的申请并作出决定以及原审判决列署潘某第三人身份的行为合理合法。据此,申请人湛江市萌发铝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承办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人的观点,再审判决:维持原审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受援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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