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类院校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题思考
作者:河源法律援助网 来源: 点击数:994 更新时间:2007-6-8 13: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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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2年,中国内地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武汉成立,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法学高校纷纷成立了各自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基于政府义务与责任基础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依托高校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角色定位有其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法律援助 高职类院校
法律援助从广义上说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免或者完全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的服务,国家支持与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已有越来越多地方性群体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设立了由政府指导,监督的群众性法律援助组织,一些法律院校给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利用学生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也相应的建立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许多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历史比较悠久的国家经验表明,利用非政府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不仅可以弥补力量不足,而且具有许多良好的社会效应,在国外,法学院普遍,基本组织在美国称诊所(clinic),在荷兰称为法律商店(lanshop),笔者所在的法律学院二00二年九月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称为法律诊所,笔者大学期间一直积极倡导与亲身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对于高职类学院法律援助前景充满希望,同时也对高职类学院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问题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高职类院校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一)高职类院校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九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历次通知中明确指出:“法律高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困乏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状大法律援助力量。”《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它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依法参于法律援助活动的,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志愿者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人提供法律援助。”
从这些法规和文件中可以看出,高等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不仅得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二)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限性,社会需要大量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性。
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是有限的,而社会需要大量援助服务,这是客观事实,受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配套人才资源的缺乏等种种因素制约,能够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往往是少数的,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在客观上是突出的,且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唤醒,越来越多的潜在援助对象被挖掘出来,需要援助实现自己的权利,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远远不够,仅黑龙江来说,第年统计上来的法律援助案二万余起,但真正解决的只有五千起左右,占总数的1/4,试想一下,全国又有多少没有解决的案子呢?高职类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把原本闲置,零散的法学精英,高素质法律援助人员等人力资源被开发出来,聚集成一股有生机的力量,减轻政府人力、财政的压力,充实了法律援助力量,缓和社会矛盾,在促进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担任了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援助工作部自成立二年多,接待当事人来访资询约200余起,调解民事纠纷案件九起,代理诉讼案件七起,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工厂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八起,即充实了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又为缓和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上起到了突出作用。
(三)高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高职类院校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为学生搭建锻炼的舞台,使学生在真正的事实环境中,逐步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考”,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来的能力。
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和法律操作能力,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高职类院校的教育目标其中一点是培养“四有”新人,其中有理想中就包含着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为走向工作岗位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二.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可行性。
(一)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取得了拓展
自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然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40多家高校成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而高职类院校却在此工作中一直是空白,2002年9月,笔者所在高职类院校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诊所,这是东北地区唯一一所高职类专科学院参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院校,其成立法律诊所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相比,其运行机制灵活,可以通过校内的规章制度对人员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选择适当的发展方向,同时,学生可以积极参与,靠自身条件与学识回报社会,通过努力有机会和渠道向企业,个人争取机构经费,此外,高校民间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和政府与司法部门之间起到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为探索解决高职类院校法律专科生实习难和实践教学的问题开辟新的途径
高职类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实习时,只有很少的机会能到公、检、法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大多数学生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仅限于一个短期的实习课程,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在校内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使之变成校内实习基地,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让学生自己动手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给学生创造了一个锻炼自己,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机会,又会产生社会效益,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同时解决了学生专业实习场所问题和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三)高层次的法律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重要的人力资源
在我国高职类院校法律专业学院中,部分教师具有律师资格证或是兼职律师工作,他们具有独立办案的经验与水平,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办案的技巧的指导。他们无疑是一支素质较高的法律援助力量。
(四)众多学生的热情是高职类法律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力保证
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诊所,2003年九月开学之初,公开面向本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拓新,学生热情高涨,积极报名,仅法律专业400余人的院系,就有300余人报名参加,这说明学生能够认识参与法律援助不仅能力所能及的帮助社会,也能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经济冲突,不期获得物质上回报,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必定为法律援助事业注入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
三.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面临着实际困难
(一)师资力理的薄弱,相关机制配套问题
高职类法律学院,大部教师为兼职律师,工作十分忙禄,在完成本学院的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抽出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是一种负担,还会影响教师的日常收入,对教师能够长期坚持法律援助的工作,是一种考验,已经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的学院,没有建立很好的课时补助和相关配套机制,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可能会影响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对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院校能够长期健康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经费来源困难
由于高职类院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法律援助教育短期内很难融入主流教学体制之中,因面也很难得到学校的教学经费支持,目前,我国众多建有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只有10所获得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并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在高职类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政府不拨款,不设人员编制,完全是自愿参加,经费自主筹集,经费问题会影响法律援助事业能否在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三)学生自身素质与学习能力偏低
高职类院校现由三校生与高中升至普通大专学生构成,由于入学时学生自身程度偏低,入学后,三年的法律知识学习机会偏少,导致部分大专生理论知识薄弱,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时,格式很熟悉,可是能够写出一篇高水准的起诉状或代理词等文书却是很难。
(四)学生对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的认识能力不够
与武汉大学研究生组成的援助机构相比,高职类院校由大专生组成,笔者一直积极参与与倡导高职类法律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者,深知,由学生的自身认识程度偏低,往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困难碰到挫折时退缩,自身认识能力不够,导致不能在校期间坚持工作,这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说明了我们宣传力度与思想工作做的不扎实。
四.对高职类院校法律援助的指导教师可以从此下几种途经借鉴
第一.从本学院正从事法学教学与法律实践的老师选拔。这些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自己学生的特点也比较了解,指导起来更加方便、有效;他们中许多人对法律事务也很了解,能够更好的指导学生办案。
第二.从退休后的法学教师或法官,检察官中聘请,利用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对宽裕的时间来指导学生。
第三.从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介职律师中聘请这些人对法律援助案件非常了解,他们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对学生进行实案指导存明显优势。
五.高职类院校应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政府法律援助的事业。
由于国内大部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学校都为自发性的特点,其发展多为自我管理,自我状大的阶能,真正能了解与愿意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并不是很多,学院不仅支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而且应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进来,对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表现突出,学校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由学生办案过程中与学院教学案排时间冲突问题,学院及教师要给予理解,因为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时间,而学生还要完成在校的课时教学制度,当二者发生时间冲突时,学院应该充分考虑对具体问题真体解决,不要打击学生参于实践与回报社会的积极性。
六.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资金问题的几种解决途径
(一)政府扶持
政府应每年适当拨给高职类法学院校法律援助机构部分资金,以支持与扶持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吸引单位与个人关注和支持高校法律援助事业。
(二)学校支持
高职类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事业,不仅培养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社会实践能力,而且高校自身也在社会提高知名度,对高职类院校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因此,高职类院校对本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承担部分资金,缓解援助机构的经费困难。
因为学校以培养素质法学人才为首任,而优秀的毕业生会赢得社会的认可,间接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当今社会,高职类院校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优秀、合格的人才是高职类院校招生的生存之道,中国法学教育不论是法律专科生还是法律本科生,由于知识的积累不够,社会阅历不足,再加上我国法学教育的滞后,毕业后往往很难融入社会,都需要一个适应期,甚至有的人慨叹法学院的工西既空调又干湿,一切从头学起,而援助机构的设立,提高了学生实践能力,早一步接触社会,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这一切是学校所达不到的,所以说,法援提高了学生水平,学校应当适度拨款。
(三)学生自主向社会争取
学生在校参与法律援助,主要从三方面,代写法律文书、义务法律咨询、代理出庭辩护,日常需要一定经费,而且校还需开展活动以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这都需要经费的保障,笔者所在高职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其经费的微薄影响学生开展活动,而学生自主向社会争取可以解决部分资金,通过以下几点途径:
1.展校内活动,冠名企业名称
学校是一个巨大市场,学生作为消费者,有很大的潜力,开展校内活动,拉赞助,企业或个体经营老板,只需拿出很少的钱,便能收到很大的效益,只要老板能看清其中的利益部分赞助费还是拿的起的。
2.组织学生校外劳动
笔者所在援助机构由40余人组成,校内日常学习外,课余时间很多,如果组织好,到校外劳动一天或几天,做一次短期打工仔,不仅体会社会实践,还能为本机构填补经费,一举两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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