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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妇女争回离婚财产权
作者:刘烨华 通讯员 李平英  来源:河源日报   点击数:2281 更新时间:2007-9-19 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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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和平县某镇的吴某给和平县法律援助处送来写着“法律援助,真情为民”的锦旗,她握着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官司打赢了,我很高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生活好转的吴某以为该是苦尽甘来的时候,谁知共同生活了11年的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没有批准其诉讼请求后,丈夫再次起诉,法院二审终审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这让吴某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更让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判决了离婚却未能将她所认为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今年3月5日,在法院引导下,吴某向和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提出了援助申请,经审查,吴某属于经济困难妇女,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援处受理了此案,并及时指派了承办人。

        案件受理后,法援处的工作人员先向吴某讲解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告知了诉讼风险,并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帮其寻找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庭审前,承办人查阅了案卷,多次找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积极寻找证人,整理了有利证据。

        今年3月27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承办人围绕争议焦点提出:对离婚诉讼未判决的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请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尽量照顾妇女权益。通过承办人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判决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用品全部归吴某所有,认定了经营期间的财产范围,平均分割后吴某应得32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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