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针对目前公民个人有偿代理案件禁而不止、难于查证,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和对律师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假冒律师执业、抵毁律师声誉的现状,而现行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3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规定又不尽完善、存在很大漏洞的情况下,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竞争秩序,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案件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建立了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就公民代理案件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假冒律师执业的查处机制、公民代理资格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意见》规定,除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非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一律不得代理案件参与诉讼活动。同时,对当事人近亲属代理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的案件,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条件:近亲属只限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并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单位推荐的人应有书面证明。此外无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是单位推荐的公民,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与其代理人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净化了法律服务环境,维护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案件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源 市 司 法 局
河中法字[2008]20号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竞争秩序,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源市司法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竞争秩序,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公民个人代理案件参加诉讼,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 下列公民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代理人。
三、公民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和庭审前核对诉讼代理人身份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具有以下条件的才能准许代理案件参与诉讼活动:
(一)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参与诉讼的,应出具经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年检注册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二)以当事人近亲属代理案件参与诉讼的,应严格执行《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
(三)以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案件参与诉讼的,应有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书面材料以及被推荐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五)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
(六)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七、诉讼过程中的庭审调查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公民代理身份资格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
八、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九、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活动的工作。对于律师或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 公民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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