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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保险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
作者:  来源:农民工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232 更新时间:2012-1-30 1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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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成为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虽然法律一再规定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能补缴就会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那么,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后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第一、协商。

    由于用单位违法成本不高,很多用人单位甘冒违法法律风险。当劳动者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社保待遇时,很多单位主动和劳动者协商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由于计算社保待遇的具体赔偿数额相对比较复杂,劳动者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协商的过程中权益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这样也变相的助长了单位不交社会保险的现象。

    然而,由于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甚至一审、二审、再审,维权周期较长,劳动者维权时间、精力等成本投入太高,最终争取的结果不是很理想等现实问题,导致劳动者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迫接受一个不公平的结果。

第二、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虽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但是也是建立在妥协的基础之上的。在调解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要做出妥协或牺牲。

第三、劳动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不经仲裁无法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违法超期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让劳动者维权也是陷入漫长的等待。

第四、一审、二审或再审诉讼。

    一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看到如此漫长的法律维权诉讼,让劳动者也是望而却步。

第五、投诉、举报等

     举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诉、举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实践中举报投诉后单位处理该纠纷时会比较主动或者迫于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压力愿意协商解决。然而,由于职责划分不是非常明确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让劳动者不知所措。如采取行政投诉的方式,建议劳动者固定好投诉提起的有关证件,如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上述救济途径各有利弊,供劳动者参考。本文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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